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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注协综合评价有关判断标准
- 分类:事务所综合评价
- 作者:
- 来源:
- 2014-06-19 10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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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要求每年都必须上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,如年度财务预、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是否均已上会。
省注协综合评价有关判断标准
【概要描述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要求每年都必须上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,如年度财务预、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是否均已上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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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4-06-19 10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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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董事会(合伙人)会议制度运行情况—19(2):
(一)考虑的因素主要有:
1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要求每年都必须上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,如年度财务预、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是否均已上会。
2、需要上会讨论的重大非常规事项,如事务所发展规划、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批准执行、重大合同、协议的签订、高管人员的任命、合伙人或股东的接纳或变更等事项是否均已上会讨论研究决定。
3、会议记录是否清晰、完整,参会董事或委员的主要观点是否均已记录,会议是否形成一致意见,对于参会董事或委员声明需要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否已适当记录。
4、会议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,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董事或委员的签名。
(二)判断标准
1、运行良好:符合或基本符合以上四点要求。
2、运行一般:能够符合上述第1、3、4条的基本要求。
3、其他:不满足以上几点要求。
二、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情况—20(1)
(一)质量控制制度包括的内容
根据5101号准则和1121号准则的规定,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(但不限于)以下内容:
1、质量控制部门设置及部门职责和质控人员职权的制度文件;
2、有关独立性的制度文件;
3、客户关系和业务承接或保持制度;
4、执业人员选聘、培训、考核、晋升制度;
5、项目组复核制度;
6、技术问题讨论和咨询制度;
7、意见分歧解决机制;
8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(针对上市实体);
9、审计档案管理制度;
10、执业质量内部检查制度。
(二)判断标准
1、内容健全:全部满足或有个别不满足但不会对该所质量控制体系造成重大影响。判断时不要求与上述制度清单一一对应,只要在该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体系里有相应内容,并能结合该所实际、有操作性即可。
2、内容不全面:只有部分满足,但起码第1、3、5应具备,且符合该所实际、有操作性。
3、抄袭或无实际内容:没有结合该所实际,没有可操作性。如:质控部门设置和质控人员安排明显不符合该所实际;没有针对该所的业务领域对业务进行适当分类,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差别化的业务承接或保持政策和程序,以及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。